
彌勒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彌勒市城市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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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屬各委、辦、局:
《彌勒市城市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2年2月11日
?。ù思_發布)
彌勒市城市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滇中綠色發展強市,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云南樣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彌勒市城市發展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了滿足城市公共秩序管理和群眾生產生活需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對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共空間秩序、環境保護、城市建設及城市運行密切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活動。
本辦法城市管理范圍為彌勒市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建成區域(以下簡稱建成區)。
第三條 彌勒市城市管理堅持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 彌勒市人民政府加強城市管理工作,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管、水務、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五條 彌陽街道辦事處、社區、小區及各社會組織、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職責協助市級有關部門加強管轄區域內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建成區內從事城市管理活動的個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與城市管理,有權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監督和舉報。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管理
第七條 建成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市自然資源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修改。
未經批準,不得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修改或變更規劃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九條 街巷與地塊的空間環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建筑體量、形式、風格與色彩應當與彌勒的城市風貌相協調。
第十條 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經批準的建設用地不得擅自調整。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建道路、管線、停車場(庫、泊位)、城市公交車??空?、出租車臨時??奎c、消防、綠化、供排水、環境衛生、太陽能供熱、無障礙、燈光亮化、安防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地下空間應當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滿足人民防空和防災減災及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市自然資源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
第十二條 各施工單位和企業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在項目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告牌》,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占用公共道路、綠化、陽臺、露臺等公共空間進行加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臨時建筑物及擺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設施。
市自然資源局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處置違法建筑。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禁止將批準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劃定臨時設攤經營區域時應當合理設置臨時停車場所。鼓勵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
住宅小區應當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沒有條件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做到有序停放、規范充電、確保安全。
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擅自將批準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改作他用的,由市自然資源局依據《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七條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設置景觀照明、廣告、標識、標牌、防護設施、空調外機、遮陽篷、排氣排煙設施、太陽能設施和綠化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不符合城市容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成區進行違法建設的,由市自然資源局依據《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進行處罰。
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違反本規定,為違法建筑提供經營用水、用電、用氣的,由市自然資源局依據《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三十條進行處罰。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及市政設施管理
第十七條 建成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門前四包”責任制?!伴T前四包”責任制是指責任單位負責其劃定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綠化管理、秩序管理和市政公共設施管理。
建成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戶為“門前四包”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監督管理和考核單位。
違反本辦法“門前四包”管理規定的,視情節按以下規定處罰:
?。ㄒ唬Α伴T前四包”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不履行責任區義務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進行處罰;
?。ǘ┡R街商鋪責任人對“門前四包”責任制拒不落實、改正、不履行行政處罰的,申請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舉辦各類公益、商業、施工作業等活動的,應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顒咏Y束或者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原狀。
未經審批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活動或占用期滿未恢復場地原狀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進行處罰;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米远逊盼锪?,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ǘ┥米杂谝幎ǖ臅r間或區域外擺攤設點、占道經營,超出鋪面門窗經營作業;
?。ㄈ┥米哉加贸鞘械缆?、綠地等公共場所從事車輛清洗、維修及其他業務;
?。ㄋ模┥米栽诔鞘械缆贩秶鷥仍O置道閘、路樁、地鎖、隔離墩、坡道等設施,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
?。ㄎ澹┥米蚤_挖人行道、綠化帶用于車輛出入等其他損壞、侵占道路的行為。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共享機動車、非機動車等分時租賃性質車輛的經營項目,不得隨意占用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區域,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
共享機動車、非機動車等分時租賃性質車輛亂停亂放、破損車輛隨意丟棄等情況,對該運營單位所投放的共享單車、電動車先行登記保存,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污染環境的下列行為:
?。ㄒ唬┡欧庞蜔煹牟惋嫹諛I經營者未安裝和使用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
?。ǘ┰诰用褡≌瑯?、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ㄈ┰诠娴慕箷r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ㄋ模淠?、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ㄎ澹┓贌秊r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诠娼箷r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違反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八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紅河州生態環境局彌勒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九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市公安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城市生產生活垃圾及廢棄物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ㄒ唬┥罾鴮崿F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利用和處置;
?。ǘ氖滦聟^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ㄈ﹩挝缓蛡€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設施或場所,禁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ㄋ模┊a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ㄎ澹┊a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將餐廚廢棄物、泔水倒入城市下水道或占道擺放;
?。┙ㄖ?、裝飾裝修垃圾、工業垃圾、醫療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違反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第(六)項規定,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進行處罰;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市衛生健康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成區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ㄒ唬┰诠矆鏊S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塑料袋、宣傳單等廢棄物;
?。ǘ┥米栽诮ㄖ锿鈧?、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等上面釘、掛、貼、刻、寫、畫等;
?。ㄈ┥米栽诠矆鏊l、張貼廣告;
?。ㄋ模┤我舛逊烹s物,放任寵物便溺;
?。ㄎ澹╋曫B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
?。ㄒ唬┥米赃B接、改裝、拆除供水、供氣、排水等公用管線、公共管溝、亮化照明電源;
?。ǘ┥米栽诔鞘泄补┧艿郎习惭b抽水水泵;
?。ㄈ┥米詫⒆越ǖ墓┧?、供氣、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設施與城市相應的設施連接;
?。ㄋ模┥米酝V惯\行再生水利用設施;
?。ㄎ澹┫虺鞘信潘O施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污水以及廢棄物;
?。┥米栽谝褜嵤┯晁?、污水分流的區域將雨水、污水系統混接;
?。ㄆ撸p壞城市道路、橋梁、供水、供氣、排水、公共管溝、城市公共客運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
?。ò耍p壞、偷盜窨井蓋;
?。ň牛┥米哉加贸鞘械缆?、橋梁、廣場、綠地、應急場所和壓占地下管線。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小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呖諕佄?;
?。ǘo證或不向公安機關報備經營民宿、日租房;
?。ㄈ┙洜I民宿、日租房不如實登記入住人員身份信息;
?。ㄋ模┥米愿淖兾飿I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
?。ㄎ澹┥米哉加?、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米岳梦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ㄆ撸┻`反規定停放車輛、電動車不在規定區域充電;
?。ò耍┻`法將住宅及其附屬車庫、雜物間、儲藏室改變為從事加工、餐飲、廢舊物品收購、車輛清洗、修理等經營性用房;
?。ň牛┓煞ㄒ幗沟钠渌袨?。
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違反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市公安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進行處罰。
違反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進行處罰。
違反第(七)項規定的,由市消防救援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進行處罰。
違反第(八)項規定的,由市自然資源局依據《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七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城市建設工程工地、市政工程工地、建(構)筑物和設施的拆除工地、閑置建設用地區域及周邊環境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がF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墻(圍擋),實行封閉施工;
?。ǘ┕さ爻鋈肟诩笆┕ねǖ缿斶M行硬化,出入口設置沖洗設施,車輛駛出工地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沖洗除塵,封閉運輸;
?。ㄈ┮桩a生揚塵的建筑材料、土石方及可能產生揚塵的施工活動,應當采取有效的防塵、降塵措施;
?。ㄋ模┖侠戆才攀┕r段,嚴格控制建筑施工噪聲;
?。ㄎ澹┎坏蒙米岳么üさ貜氖陆洜I活動,三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對工地區域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者有效覆蓋,不得倒存垃圾;
?。┙ㄖ?、工程渣土應當及時清運并進行場地平整。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和粉塵物等散體物料,應當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核準手續,使用密閉車輛或者采取密封、包扎、覆蓋等密閉措施,防止沿途拋灑、泄露,并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規定》第二十二條進行處罰。
擅自設立棄置場收納建筑垃圾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規定》第二十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诔鞘姓彰髟O施上刻劃、涂污;
?。ǘ┰诔鞘姓彰髟O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ㄈ┥米栽诔鞘姓彰髟O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和廣告;
?。ㄋ模┥米栽诔鞘姓彰髟O施上接用電源、架設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
?。ㄎ澹┥米赃w移或者拆除城市照明設施;
?。┯绊懗鞘姓彰髟O施正常運行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四章 城市綠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ㄒ唬┚蜆浣ǚ炕蛉鷺淠?;
?。ǘ┥米栽诠簿G地內設置商業服務攤點或廣告牌;
?。ㄈ┰诰G地內堆放物料或傾倒廢棄物;
?。ㄋ模p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
?。ㄎ澹┽?、拴、刻樹木,攀摘花木;
違反上款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更換、移動城市綠化樹木及占、挖城市綠地。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砍伐城市綠化樹木或臨時占、挖城市綠地的,必須報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并依法予以補償。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第二十一條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等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經市自然資源局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五章 戶外廣告、門頭牌匾、標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成區應當在適當的地點設置專供張貼的小廣告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樹木上亂寫、亂畫、亂貼、亂刻、亂掛。
第三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在城市設置戶外廣告、霓虹燈或者張掛、張貼宣傳品的,須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后,再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形美觀,并定期維護,對因維護不善而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拆除。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規定,擅自在公共區域或者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宣傳欄、招牌、指示牌、實物造型等,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農貿市場管理
第三十六條 農貿市場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商業網點規劃的要求,并取得相應的規劃審批手續。
農貿市場設置應符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市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并選擇在交通便利處。
以農貿市場外墻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第三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農副產品準入制度;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潔有序。
第三十八條 農貿市場經營者應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除外;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七章 餐飲業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 餐飲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積極貫徹國家和行業有關經營管理、產品、服務等方面的標準。
第四十一條 餐飲經營者應當做好節能減排、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應當建立節儉消費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張貼節約標識,貫徹節約用餐、文明用餐標準;應當引導消費者餐前適量點餐,餐后主動幫助打包,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 餐飲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及食品安全強制標準的食品;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
第四十三條 餐飲經營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應當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城市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 市級有關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拒絕和阻礙。侮辱、毆打市級有關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由市公安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市級有關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規范執法,文明執法,依法受理有關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不斷提升服務質量,杜絕暴力執法。
第四十八條 市級有關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彌勒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